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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汽车延缓报废规程一览表
 
机动车汽车延缓报废规程一览表
信息发布时间:2009-1-7 20:19:44   信息来源:  阅读人数:     作者:

一:延缓报废办理程序及检验次数
(一)技术状况好的车辆,车主凭有效的行驶证到所在地车管所领取《机动车辆延缓报废申请表》,并按要求填写。
(二)凡延缓报废的车辆事先须经公安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审批同意后,方可上路行驶。

具体办理程序如下:

车 类
审批单位
旅游载客汽车
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
5年期限内延缓到市车管所审批;超过5年期限若再要求延缓,市地车管所初审后报省厅车管所审批
各类营运汽车
2年期限内延缓到市车管所审批;超过2年期限若再要求延缓,市地车管所初审后报省厅车管所审批
其他车辆
市地车管所审批

注:1、省管车辆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审批
  2、延缓报废由车管负责年度审批(即一年一批)


二:机动车报废标准、延缓最长年限及延缓期内定期检验次数
车类
报废标准
延缓最长期
延缓期内定期检验次数(次/年)
使用年限
累计行驶里程
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)
15年
50万公里
根据时间使用和年检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21年(含)内每年2次,21年以后每年4次
旅游载客汽车
10年
50万公里
10年
4
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
10年
50万公里
10年
16年(含)内每年2次,16年以后每年4次
各类营运的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)
10年
50万公里
5年
4
各类出租汽车
19座以下
8年
与其他同类车一致
不得延缓
-
19座(含)以上
2年
4
微型载货汽车
8年
30万公里
不得延缓
1
重、中、轻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
10年
40万公里
5年
2
带拖挂的载货汽车(既全挂汽车列车)
8年
45万公里
4年
2
矿山作业专用车
8年
30万公里
4年
2
农用三轮运输车
4年
15万公里
不得延缓
-
农用四轮运输车
8年
25万公里
不得延缓
-
吊车、消费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
10年
45万公里
根据时间使用和年检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1
其他汽车
10年
45万公里
5年
2
轻便两轮摩托车
轻便三轮摩托车
两轮摩托车
边三轮摩托车
8年
10万公里
3年
2

 

正三轮摩托车

7年
8万公里
3年
2
燃油助动车
5年
不得延缓
不得延缓
-

注:营云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,一律按营运车辆规定标准予以核办延缓报废手续;出租车是指以乘客到达地为目的且计程或者计时收费的载客机动车。

右置方向盘的车辆或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应予报废。

车况严重损坏、技术状况底劣、无法修复的车辆应予报废。

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汽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仍超过国家排放规定的车辆应予报废。

定期检验时,连续三次被检项目不符合,复检两次仍不合格,应注销登记,不允许再上路。

文件依据:A:浙江省公安厅“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浙公通字[2001]13号),

B:浙江省经贸委、公安厅、改委、环保局《关于转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第33号令的通知》(浙经贸资源[2002]1420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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